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4-021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制订及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制订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方式、要约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
方式进行。
行。因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投资者持有或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辞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 效:
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计专业人士。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有关法律、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补选。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