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4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6 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5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3.22 元/股(调整后)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向 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33.2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3.4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50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3.22 元/股。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
司目前现有的总股本 10,4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1.80 元(含税)。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33.40 元最终调整为 33.22 元。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6 日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3.22 元/股(调整后)
(四)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数量:4.50 万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人数:2 人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 占目前股本
数量(万股) 益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2 人) 4.50 13.72% 0.04%
合 计 4.50 13.72% 0.0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3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4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事项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八)额外限售期
通过参与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九)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或2023
年焊带产品出货量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或2024
年焊带产品出货量增长率不低于 69%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1%,或2025
年焊带产品出货量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综合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