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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8


 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6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剑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279号泽宇智能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250,125,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9,4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73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645,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39,478,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2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83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3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645,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3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052,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40,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32,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05,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1%;反对40,2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弃权32,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06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23,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3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17,4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反对23,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3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034,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5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39,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38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7%;反对5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39,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047,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9%;反对35,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41,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00,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9%;反对35,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1%;弃权41,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豪、陈晓曼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