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1 证券简称:紫建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5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 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经中国证监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70.08万股,其中新股发行1770.08万股, 股1770.08万股,其中新股发行1770.08万股,于2022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于2022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市。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
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
形发生。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