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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
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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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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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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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
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从公司盈利情况和
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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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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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
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
实际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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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汪志荣,实际控制人汪志荣、汪志春承诺:
(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2)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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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除汪志荣、汪志春外,通过慈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柴俊卫、李辉、王立清、杨建平、雷杰、何可人及叶高升承诺:
(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3)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
(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
(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
将按相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