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特别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 投资决定。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 YuTong Optical Technology Co.,Ltd.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东路 306 号长通誉凯工业区 D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零一九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 阅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创 业 板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宇瞳合伙、智仕合伙、智瞳合伙,实际控制人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林炎明、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张品章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通过智仕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秋生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康富勇、朱盛宏,通过智仕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余惠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3、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五)其他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祥禾投资、涌创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