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23-025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授予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部分 2021 年授予剩余预留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合计 1,525,568 股已完成认购和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
1,525,568 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出具了《江西金
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67 号);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C10374 号)审验了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83,643.0630 万股增加至 83,795.6198 万股,注册资本由
83,643.0630 万元增加至 83,795.6198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643.0630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83,795.6198 万元。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836,430,630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83,795.6198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
2 市内资股股东持有 710,964,630 股,占公司市内资股股东持有 71,249.0198 股,占公司
股 本 总 额 约 85% ; H 股 股 东 持 有股 本 总 额 约 85.03% ; H 股 股 东 持 有
125,46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15%。 125,46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4.97%。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 3 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易所或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
所或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定。
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新增 第七十条第一款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第七十条第三款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6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7 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8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
集和主持。 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
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条第五项 (五)董事会、监事会不
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
9 新增 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
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10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11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何种类股票、认证股和其他类似证券;
特别决议通过: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何种类股票、认证股和其他类似证券; (四)《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
(二)发行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12 产 30%的; (六)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公
(六)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九)重大资产重组;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票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项。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