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株宏电子[ 2016] 34号)及
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经
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01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
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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