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
情况的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英可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英可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体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设立,在深圳市市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照。 91440300736294056Q 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 册名称: 深圳市 英可 瑞科技 股份 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Increase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 南山区西 丽 街 道 曙光 社区
号 TCL国际 E 城 E1 栋 11 层。 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科学园区 E1 栋 1101。
第七条 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 第七条 公司类型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市)。 司。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投资于人才、技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电力电子领域领先术和市场,不断创新,科学管理,为客户提供 企业。积极投资于人才、技术和市场,不断创新,高品质的产品和增值服务,为股东、员工和社 科学管理,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增值服务,
会创造长期价值。 为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长期价值。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活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