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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2

必创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 年 8 月 2 日下午 14:00。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 1 号汇众 2 号楼六层公司第
一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代啸宁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
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68,800,81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2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399,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8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 人,代表股份 38,401,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55%。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8,233,41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8,233,4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34%。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79,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4%;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1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11,9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3%;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弃权 1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2%。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60,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1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3,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48%;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弃权 1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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