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19-030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开方式:2019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7日至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19年5月27日15:00至2019年5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701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勇先生。
二、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22,115,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8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9,302,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2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12,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800,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88,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12,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王月鹏、许桓铭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锐国际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锐国际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