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1 证券简称:汇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东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东
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 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7709874894。 91440400770987489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0 万股,于 2016 年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11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1,400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髙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髙级管理人员。
无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之日起1 年内,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 份。
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
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交易所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买卖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
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
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
备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