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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1 深市 海顺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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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5

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1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77 号《关于同
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181,70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01,599,986.9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252,830.1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7,347,156.78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2-39 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3467522  高阻隔复合材料  598,054,805.26
        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项目

注:1、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没有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的权限,故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代为签署;
2、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
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
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方亮、姚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2-39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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