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6-153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
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完成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于巨潮
咨询网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11日,授予价格为9.67元/股,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28人,授予数量为9,857,085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
7、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于巨潮
咨询网披露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22日,授予价格为20.34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30人,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95,598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
9、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 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5年9月22日,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前述锁定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以2014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 652,110,125.99元,较2014年增长68.85%;
不低于15%,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201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扣除激励成本)
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为68,657,649.42元,较2014年增长84.05%。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公司2015年度财务指标达到业绩考核目
标,满足解锁条件。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业绩成就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1)15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A,第一个
办法》对激励对象2015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 解锁期可解锁当年计划解锁额度的100%。
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 (2)12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B,
该比例与100%之差的部分,即激励对象个人未解锁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当年计划解锁额度的
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80%,未能解锁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数量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7名,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4,689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2%。
单位:股
姓名 职位 授予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 拟回购注 继续锁定
股票数量 限售的数量 销数量 的数量
(中层管理人 考核结果为A(15人) 1,055,498 316,649 0 738,849
员、核心团队成
员,共27人) 考核结果为B(12人) 33,500 8,040 2,010 23,450
合计 1,088,998 324,689 2,010 762,299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