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5年3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
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
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及北京融辉似锦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融辉似锦”)、北京瑞丰利永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丰利永”)
以及北京众翔宏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翔宏泰”)的承诺及约束措
施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即截至2015年9月24日的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
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5.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
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
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
锁定期至前述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
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股东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成长”)、青岛金
石暴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石”)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前述第1项锁定期满后,如因本企业原因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
述第1项锁定期满24个月内,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并努力使每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所持股票在前述第1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对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提前披露相关信息之规定提前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数量及上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披露信息的说明,并
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所得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
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股东天津伍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伍通”)、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投资”)、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控成长”)、北京市丽泰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丽泰恒丰”)、杭州沧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沧浪”)、
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润”)、江阴海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阴海澜”)、深圳市信诺南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诺南
海”)、杨立东、方唯、唐献、蔡文胜、江伟强、林章利、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曹
浩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
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
公司/企业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
述股份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
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冯鑫、韦婵媛、曲静渊、崔天龙、王刚、李永强、
吕宁、赵军、李媛萍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一并转让的发行人股票外(如适用),在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即截至2015年9月24日的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
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自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
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
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第1项、第2项(如适用)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
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
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
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
的交易日除外,下同)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