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I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3,0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3月12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2,000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九)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5年3月2日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1-1-2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关于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
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公司股东冯鑫、融辉似锦、瑞丰利永以及众翔宏泰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
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
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5%。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
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
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
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
1-1-3
取的薪酬或分红减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
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
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公司股东和谐成长、青岛金石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前述第1项锁定期满后,如因本企业原因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自前述第1项锁定期满24个月内,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减持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并努力使每次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发行人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第1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提前披
露相关信息之规定提前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数量及上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披露信息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3.如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
4.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
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公司股东天津伍通、华为投资、华控成长、丽泰恒丰、杭州沧浪、苏州
1-1-4
国润、江阴海澜、信诺南海、杨立东、方唯、唐献、蔡文胜、江伟强、林章利、
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曹浩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
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
不低于本人/公司/企业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如因未履行前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赔偿损失。
3.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
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四)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冯鑫、韦婵媛、曲静渊、崔天龙、王刚、
李永强、吕宁、赵军、李媛萍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一并转让的发行人股票外(如适用),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
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1-1-5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
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自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
处领取半薪,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并自购回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