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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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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25%,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公司现有股东以公开发售方式向
投资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且不
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最终发行新股数量及转让
老股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其中,符合本次老股转让条件的发行人现
有股东冯鑫、韦婵媛、曲静渊、王刚、瑞丰利
永、融辉似锦、丽泰恒丰、和谐成长、天津伍
通、华为投资、杭州沧浪、苏州国润、江阴海
澜、众翔宏泰、蔡文胜、唐献、林章利、蔡少
红、刘畅宇、郑育龙、方唯、杨立东将按照其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转让老
股。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
本公司所有。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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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及锁定期满减持发
行人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冯鑫、融辉似锦、瑞丰利永以及众
翔宏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
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格(以下称“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发行人股
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
相应调整。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
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
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
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5%。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
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
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
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本公司股东和谐成长、青岛金石承诺:在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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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前述锁
定期满后,如因本企业原因需减持股份的,将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
锁定期满24个月内,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
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
部发行人股份,每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发行人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二者中较低者
为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
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数
量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披露信息,并
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股东天津伍通、华为投资、华控成长、
丽泰恒丰、杭州沧浪、苏州国润、江阴海澜、
信诺南海、杨立东、方唯、唐献、蔡文胜、江
伟强、林章利、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曹
浩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冯鑫、韦婵媛、
曲静渊、崔天龙、王刚、李永强、吕宁、赵军、
李媛萍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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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
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
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将
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如其在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如其在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前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九)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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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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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 章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及风险。
一、本次发行方案
(一)决策程序和内容
发行人2012年3月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4年4月召开
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公司股东以公开发售方式向投资者转让股份数量不
超过1,5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最终发行新股数量及转让老股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及发行人承担的
发行费用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等合理确定。如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未出现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所需资金的情况,则不安排公司原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本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持有时间应在36个月以上,截至201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时,符合本次老股转让条件的发行人现有股
东为冯鑫、韦婵媛、曲静渊、王刚、瑞丰利永、融辉似锦、丽泰恒丰、和谐成长、
天津伍通、华为投资、杭州沧浪、苏州国润、江阴海澜、众翔宏泰、蔡文胜、唐
献、林章利、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方唯、杨立东。上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将
按照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转让老股,即各股东转让老股数量
= 该股东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全体符合条件股东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之和× 公司股东以公开发售方式向投资者转让的老股数量,且计算尾数按照
相关规定处理。
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冯鑫、韦婵媛、曲静渊、王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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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合伙企业(融辉似锦、瑞丰利永及众翔宏泰)以公开发售方式向投资者
转让股份数量的上限均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
最终发行新股数量、转让老股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如需进行老股转让,符合本次老股转让条件的现有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本公司所有。公司和转让老股股东按照发行新股数
量和转让老股数量的相对比例分摊保荐承销费用。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
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
响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直接持
有发行人28.40%的股权,并通过融辉似锦、瑞丰利永及众翔宏泰间接控制发行
人7.26%的股权,共计控制发行人35.65%的股权;和谐成长持有发行人10.89%
的股权,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在发行人股东按照转让上限(1,500万股)公开发售股
份后,冯鑫将直接持有公司19.58%的股权,并通过融辉似锦、瑞丰利永及众翔
宏泰间接控制公司6.52%的股权,共计控制发行人26.10%的股权;和谐成长将
直接持有发行人7.51%的股权,仍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且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仍继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因此,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
变更,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
二、发行前股东关于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
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公司股东冯鑫、融辉似锦、瑞丰利永以及众翔宏泰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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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
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
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5%。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
来减持计划、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