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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大同镇大同路 188 号;
邓亲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邓翔,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
人;
叶鹏,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东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娄雨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业绩预告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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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30 日,天翔环境披露《2020 年年度业绩预告》,
称如果重整成功,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预计为 17 至 19 亿元;如果重整失败,2020 年度净
利润预计为亏损 23.18 至 25.18 亿元。 4 月 30 日, 天翔环境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 5,428.16 万元。 天翔环境
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
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实际控制人未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020 年 1 月 21 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一致行动
人邓翔因天翔环境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收到成都市
公安局立案通知并办理取保候审。天翔环境直至 2020 年 8 月 4
日才披露该事项。邓亲华及邓翔未及时告知天翔环境被有权机关
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事项,未能配合天翔环境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天翔环境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
第 6.2.5 条的规定。
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邓翔未能配合
天翔环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7 条的
规定。
天翔环境董事长叶鹏,总经理周东来,时任财务总监娄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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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天翔环境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其一
致行动人邓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鹏、总经理周东
来、时任财务总监娄雨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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