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1-073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暨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公司未能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和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文件,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要求申请听证,听证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法院已裁定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
3、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同于利润分配的实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实施股票价格除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管理人的协助下,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论证,并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已与重整投资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前述重整投资人以不超过7亿元认购公司转增股份4.64亿股。管理人已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5月1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投资款合计3.5亿元,公司正按照《重整计划》予以实施。
5、随着公司重整计划的推进执行,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重整
一、重整进展
1、2018年12月26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收到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嘉豪物资”)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嘉豪物资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2018-168号)。
2020年12月14日和2020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院根据嘉豪物资的申请,裁定受理天翔环境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天翔环境管理人。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164号、公告编码:2020-170号)。
2020年12月31日,法院发出(2020)川01破25号《公告》,就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宜做出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01号)。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条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进行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终止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2、天翔环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3月8日10时00分起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公司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本次表决实际持续至2021年3月19日22:00。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情况详见2021年3月24日管理人及公司分别披露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天翔环境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3月22日15时00分通过现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在天翔环境会议室顺利召开,成都中院主审法官及书记员、重整管理人、部分股东或代表、天翔环境董监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现场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于当天在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管理人已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5、2021年4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川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同于利润分配的实施,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实施股票价格除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管理人的协助下,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论证,并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与重整投资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前述重整投资人以不超过7亿元认购公司转增股份4.64亿股。管理
人已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第一期投资款3亿元,公司正按照《重整计划》予以实施。
7、根据《重整计划》第四点第(四)款第2条:“每家普通债权人3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一部分以转增股票清偿,剩余部分用天翔环境的应收款项清偿。以应收款项清偿的部分,按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00元应收款项,应收款项为公司应收的亲华科技资金占用款和/或对其他主体的应收款项。以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应收款项清偿的债权额即为债权人代替亲华科技向天翔环境偿还的资金占用额,债权人有权向亲华科技自行清收。”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债权清偿方案将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2,428,844,569.34元(占用金额2,431,017,060.95元扣除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在《巨潮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债权人清单序号为第15的债权人豁免债权代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偿还金额2,172,491.61元)提存至管理人处,公司向管理人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将公司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2,428,844,569.34元转让给管理人,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之债权清偿方案,以公司应收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2,428,844,569.34元债权陆续向公司债权人全部分配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全部应收账款转让明细待法院送达后续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后进行披露。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点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三)款执行完毕的标准第5条:“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和/或其他主体的应收款项已向债权人或管理人(针对预计债权清偿提存)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公司已向管理人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将公司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2,428,844,569.34元转让给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2,428,844,569.34元资金占用已执行完毕相应金额占用已得到清偿;另外,债权人豁免债权代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偿还金额2,172,491.61元,两项合计完成清偿2,431,017,060.95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责任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
8、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除恢复上市保荐书外的恢复上市书面申请材料。因公司未能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和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的文件,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要求申请听证。
9、重整投资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就重整投资协议中关于第二期投资款支付事宜做出承诺:嘉道博文不超过人民币2.67亿元、成都融禾不超过人民币0.83亿元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或因监管要求更早之日(以孰早为准)、根据天翔环境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分批或一次性支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早为天翔环境导入符合其主营业务方向的市场化业务;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或因监管要求更早之日(以孰早为准)一次性支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助天翔环境开展符合其主营业务方向的市场化业务。同日,管理人已收到嘉道博文、成都融禾分别出资3300万元、1700万元,合计出资5000万元投资款。
10、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不予受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创业板函〔2021〕第<61>号)和《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1〕第<62>号),因公司未能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深交所决定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同时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申请听证,并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听证申请和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存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或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深交所提交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等材料,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提交了听证申请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公司存在因重整计划不执行或不能执行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虽已取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但如果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
3、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
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同时,因公司未能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深交所已向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和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文件,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要求申请听证,听证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能实施股票价格除权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同于利润分配的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实施股票价格除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管理人的协助下,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