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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4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紫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因涉嫌拒绝、阻碍执法一案,于2025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闽证监函〔2025〕92号、闽证监函〔2025〕94号、闽证监函〔2025〕98号、闽证监函〔2025〕93号、闽证监函〔2025〕99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庆、李琳、LIXIANG(李想)、姚小欣:

  公司及宋庆等4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及宋庆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紫天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4月1日,我局对紫天科技启动现场检查。因公司披露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无人办公,经沟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1号)和《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1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财务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文件资料。姚小欣系公司原董事长兼宁波麦粒董事,并实际负责紫天科技日常管理,其
签收了前述执法文书。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我局又先后向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79号)《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 0262024107号)和《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5】384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报送前述文件资料,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实际控制人携带指定报送文件资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办公场所配合检查,要求前述人员及原董事长姚小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我局办公场所配合检查,但紫天科技及宋庆等4人均未配合。
  截至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时(2025年2月13日),紫天科技仅报送部分文件资料,未按要求提供公司2021年至2023年完整财务明细账在内的财务账证。

  在上述期间内,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员转达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兼董秘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配合检查工作,该4人知悉我局对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检查要求,但以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规避我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紫天科技及及宋庆等4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局对其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紫天科技及宋庆等4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2)对宋庆责令改正,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宋庆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宋庆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李琳责令改正,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李琳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琳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对LIXIANG(李想)责令改正,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LIXIANG(李想)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LXIANG(李想)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5)对姚小欣责令改正,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姚小欣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姚小欣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