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限制。
1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2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3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5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6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更);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7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式、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30%的;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8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股份总数。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9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