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21 年度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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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鉴证报告 1-3
二、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 1-6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5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10012号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 董事会的责任
秀强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M10012 号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秀强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秀强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秀强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 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秀强股份为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M10012 号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鉴证报告签字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耀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丽雅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M10012 号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7 号”文核准,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4 日,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4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5.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9,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90,8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28,200,000.00 元,另扣除审计费、律师费、股票登记费及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9,260,399.63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8,939,600.37 元。上述事项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1)001 号《验资报告》验
证。
(二)募集金额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2020 年之前使用募集资金 70,855.53 万元,2020 年使用募集资金
588.79 万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4,688.92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并经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前述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宿迁宿豫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京城西支行”,现已更名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乐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京长乐路支行”)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和保荐机构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 2016 年 6 月注销光大银行南京长乐路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家电玻璃生产线项目”,在四川省遂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泳泉”),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建
设银行遂宁城南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1 年 7 月 8 日,
公司、华泰证券、四川泳泉与建设银行遂宁城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该项目已于
2013 年中期完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零。四川泳泉于 2013 年 9 月
注销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应与秀强股份、华泰证券、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终止。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3 号、证监许可[2011]1354 号文
件核准,华泰证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进行整合,华泰证券不再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等投资银行业务(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除外),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由华泰联合证券接收。因此公司持续督导业务转入华泰联合证券。
2011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华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协商,就
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乐路支行签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城南支行签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均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公司、各专户存储银行和华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华泰证券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证券不再履行原协议的任何权利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建设“年产 30 万平米家电镀膜玻璃生产线项
目”,并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
行南京雨花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2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江苏银行南京雨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项目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 2018 年 3 月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江苏秀强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新材料”)作为公司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的研发基地,并在江
苏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2 年 9 月 29 日,
公司、华泰联合证券、秀强新材料与江苏银行南京雨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 年 11 月 1 日,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关于<保荐协议>
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终止协议》,解除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义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之持续督导工作转由东北证券承接。公司、东北证券与工商银行宿迁宿豫支行、兴业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秀强新材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协议和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在履行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经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