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8-170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或“公司”)于今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2号;
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星座1单元3301室;
毛凤丽,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李庆义,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刘大治,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6月24日,科融环境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将所持的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君创”)100%股权转让给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
利”)。同日,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丰利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新疆君创与科融环境签订《资金偿还暨担保协议》,新疆君创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科融环境返还其占用的资金6,986.2
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徐州丰利对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9月1日,科融环境公告称公司已于2017年8月31日收到徐州丰利为新疆君创偿还的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共计7,446.83万元。2017年10月30日,科融环境公告称,徐州丰利偿还欠款资金来源为借款,借款协议要求借款方不得使用该笔资金,如果借款方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出借方可单方收回借款,后由于媒体出现多篇负面报道,出借方于2017年9月20日收回了该笔借款。根据科融环境2017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徐州丰利无法提供所述借款协议。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显示,上述资金往来均未在科融环境会计账薄中记录。
2018年4月27日,天津丰利决议将新疆君创100%股权转让给天津宏泉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宏泉热力”),宏泉热力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上述欠款,新疆君创和徐州丰利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徐州丰利已多次变更还款方式及承诺履行时限,截至目前仍未实际支付上述欠款。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部分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意见。书面及现场申辩情况如下:
科融环境、徐州丰利和毛凤丽提出,徐州丰利系因为借款协议的约束导致代新疆君创还款失败,并非挪用科融环境资金偿还自身债务,不存在占用科融环境资金的情形;同时,依据2017年度相关中介机构意见,资金占用方系新疆君创而非徐州丰利或毛凤丽。李庆义提出徐州丰利还款事项发生时其入职时间较短,对事项不知情,事项发生后其亦多次向控股股东催促还款。刘大治提出事项发生时其入职时间较短,且期初其管理的财务中心未掌控相关账户,对事项并不知情,知悉事项发生后,其采取了一定措施推进科融环境内部控制的完善。
(三)审议意见
根据违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2017年9月20日,科融环境划付资金至徐州丰利账户,相关当事人至今未能提供其申辩所述的借款协议,相关理由并无充分证据,徐州丰利多次延期但至今仍未偿还相关欠款,实质上已经构成对科融环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科融环境在上述事项发生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2.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2.1.5条规定。因此,对科融环境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徐州丰利作为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8条、第4.2.9条规定。因此,对徐州丰利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毛凤丽作为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和徐州丰利、天津丰利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3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8条、第4.2.9条规定。因此,对毛凤丽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李庆义作为科融环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3条规定。李庆义在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之间,历任科融环境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等职务,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刘大治作为科融环境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3条规定。考虑到相关事实发生时刘大治上任时间较短,对有关账户情况缺乏了解和控制能力,并有相应材料和信息佐证,对其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毛凤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庆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大治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毛凤丽、李庆义如对本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同时,公司也将督促宏泉热力、徐州丰利、新疆君创及时履行相关还款义务、承诺责任,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