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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控科技:关于收购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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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燃控科技     公告编号:2013-26 
 
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进一步实施公司“节能、环保、新能源”的发展战略,拓宽业务领域,
公司计划通过收购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君创)51%的
股权,开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相关业务,培育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 
     一、交易概述 
2013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
了《关于收购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
有资金4080万元向自然人胡毅收购其持有新疆君创51%的股权,收购完成
后,公司持有新疆君创51%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胡毅持有新疆君创49%
的股权。表决情况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
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也
不需征得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自然人胡毅先生,男,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65010419730626****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 
胡毅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
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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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交易标的为新疆君创51%的股权。 
交易标的不存在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
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新疆君创的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股东:胡毅持股100%。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46号通力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胡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号码:650103050052497  
设立时间:2009年7月2日  
新疆君创公司为一家专业从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运营、天然气销
售、天然气物流配送、车用燃气设备销售的专业化公司,专注于天然气综
合利用领域,拥有一支专业人才队伍,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和天然气分布
式能源项目运营经验。 
新疆君创目前为一人独资公司,故不存在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
弃优先受让权的事项。 
(三)新疆君创近期的经营及资产状况如下: 
1、经营状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3年1-3月  2012年 
营业收入  253.99  2983.00 
利润总额  76.94  186.83 
净利润  57.71  186.8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6.42  204.33 
2、资产状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3年3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总资产   2419.19  2325.46 
负  债     1334.04  1289.74 
 
  3 
应收款项总额  922.14  770.13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担保、
诉讼与仲裁事项) 
0  0 
净资产  1085.24  1035.72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12年度相关数据已经湖北德承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3年第一季度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三) 根据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众联评报字[2013]
第073号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具体
评估情况如下: 
1、新疆君创的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所有者权益  1035.72  8,782.59  7,746.87  747.97% 
2、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A  B  C  D=C-B 
长期股权投资  528.22  528.22  4479.12  3950.90 
3、新疆君创评估采用的方法及评估结果  
(1)采用的评估方法及采用原因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本次评
估的资产特性,以及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难于收集
到足够的同类企业产权交易案例,不宜采用市场法;因此本次评估主要采
用成本法和收益法分别对新疆君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 
A、收益法评估 
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所确定的企业价值,是指为获得该预
期收益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从市场交换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由企业
的获利能力决定的。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评估,是将评估对象臵于一个
完整的、现实的经营过程和市场环境之中,并且建立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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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之上,对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整体评价,为各方投资者提供交换价格的
重要依据。 
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新疆君创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8,782.59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7,746.87万元,增值率747.97%。 
B、成本法评估  
采用成本法确定的新疆君创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036.76万元,比
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1.04万元,增值率为0.10%。 
(3)评估结论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成本法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
面、合理的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并且采用成本法也无法涵盖诸如生产经
营许可资质、客户资源、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师经过
对新疆君创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
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股权收购的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
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新疆君创的所
有者权益价值,因此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新疆君创的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即新疆君创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8,782.59万元。 
(4)评估值较帐面价值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本次评估值选定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评估值中涵盖了新疆君创生
产经营许可资质、客户资源、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后续期价值,
因此,评估值较帐面值大幅增加。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年5月14日,公司与胡毅先生签署了《关于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
限公司股权之转让协议》,约定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司董事会
通过后生效。 
1、为体现交易价格公允性,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作价依据是以交易
标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根据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众联评报字[2013]第073号
《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2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交易标的
的账面值为528.22万元,评估值为4479.12万元,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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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4080万元。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过户完成日之间的交易标的损益约
定归胡毅所有,过户完成日之后的损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认为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独立公允、勤勉尽
责,未发现其有失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及道德规范的现象,可以将评估结
果作为定价参考。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股权收购,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2年
12 月31日为基准日对本次公司拟收的购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资
产评估报告书》(鄂众联评报字[2013]第073号)。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
一致。评估机构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的运用合规且符合目标资
产实际情况,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
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
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2、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 
3、付款安排: 
(1)在协议生效后且标的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公
司向胡毅指定账户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首期人民币2500万元。胡
毅在公司向其支付首期转让价款后五个月内,向公司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该
期股权转让价款的完税证明。 
(2)公司向胡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①新疆君创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审
计,若2013年、2014年两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2000万元,则公司在其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新疆君创2014年审
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胡毅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00万元。
胡毅在公司向其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后五个月内,向公司提交税务部门出
具该期股权转让价款的完税证明。 
若新疆君创未达到上述净利润指标,胡毅承诺以现金形式在公司指定
的审计机构出具新疆君创2014年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疆君创补足
差额。具体计算如下: 
若新疆君创2013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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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A万元、B万元(A+B<2000万元),则补差金额=(2000-A-B)万元。 
如胡毅不履行上述补差义务,公司有权不再向胡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价款。 
②新疆君创2015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若2015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则公司在
其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新疆君创2015年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胡
毅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880万元。胡毅在公司向其支付第二期
转让价款后五个月内,向公司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该期股权转让价款的完税
证明。 
若新疆君创未达到上述净利润指标,胡毅承诺以现金形式在公司指定
的审计机构出具新疆君创2015年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疆君创补足
差额。具体计算如下: 
若新疆君创201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C万元(C 
<2500万元),则补差金额=(2500-C)万元。 
如胡毅不履行上述补差义务,公司有权不再向胡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价款。 
③胡毅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均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经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若新
疆君创未达到上述净利润指标,双方承诺按照各自在标的公司的出资比例,
在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新疆君创2016年、2017年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
日内向新疆君创补足差额。具体计算如下: 
若新疆君创2016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D万元(D 
<2500万元),则胡毅补差金额=(2500-D)*49%万元,公司补差金额=(2500-D)
*51%万元。 
若新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