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
委托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天
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4日,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现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修订,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关于本计划资金的缴付时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委托人应将认购本计划的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2、关于本计划与委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特殊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委托人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与本计划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瑞普生物股票数量与本计划持有的瑞普生物股票数量合并计算;管理人应审慎核查委托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醒、督促委托人履行上述义务;(3)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权益变动指令时,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进行说明;管理人应审慎核查委托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醒、督促委托人履行上述义务。委托人如违反上述义务,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3、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与《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5、除本协议中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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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执两份,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一份,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份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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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委托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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