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1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8 年 6月 19 日由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251834595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n Tong Ling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邮政编码:226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8,916.421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扬忠诚、团结、求实、高效的企业精神,秉承以人为本、负有责任感的运营理念,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开发新型节能产品,使产品在科技含量、质量水平、价格体系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以不断提升的经济效益回报全体股东和全体员工,同时,立志为中国的节能环保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2008 年 6 月 19 日,公司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季 伟 18,48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 季维东 18,48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 徐焕俊 3,6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4 欧阳能 3,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5 曹鸿山 3,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6 陆锦林 3,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7 孙勇军 3,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8 秦国良 1,2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9 王行东 1,2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0 张宇青 1,2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1 王 元 6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2 李凤德 174,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3 曹 萍 174,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4 沈国新 174,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5 顾月萍 174,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6 季维佳 144,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7 陆新明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8 冯明飞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19 蔡 苏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0 蒋兰英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1 朱 华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2 任建林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3 许坤明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4 孙 建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5 胡 强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6 金振明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7 吴维红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8 周军勤 1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29 冯兰江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0 徐国华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1 丁铁华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2 张建华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3 陆志成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4 王 霞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5 陈文明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6 吴智渊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7 赵 蓉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38 唐德胜 96,000 净资产折股 2008.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916.4214 万股,公司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