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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9

金通灵: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2-079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季伟,董事、副总经理季维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交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05,693,4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0974%)的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季伟先生计划在减持期间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6,42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7741%。

  2、持有公司股份 105,182,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0632%)的股东、
董事、副总经理季维东先生计划在减持期间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6,29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654%。

  3、持股 5%以上股东季伟先生、季维东先生系兄弟关系,且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主体季伟、季维东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52,71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5395%,主要原因系归还与纾困相关的债务。

  4、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即自 2022 年 8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减持股份
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期内(即自 2022 年 9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收到季伟先生、季维东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
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季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季维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职务          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季 伟  副董事长、总经理            105,693,405            7.0974%

 季维东  董事、副总经理              105,182,340            7.0632%

  合计                              210,875,745          14.160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归还与纾困相关的债务。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因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

  (1)季伟先生拟减持不超过 26,4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41%);
  (2)季维东先生减持不超过 26,2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654%);
  (3)季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季维东先生合计减持不超过 52,7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395%);

  (4)若在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
的 6 个月内(即自 2022 年 8 月 25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

  (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自 2022 年 9 月 12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

  (3)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7、本次股份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季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季维东先生已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送达《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并承诺:

  1、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中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截至本公告日,季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季维东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季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季维东先生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意向、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季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季维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季伟先生、季维东先生签署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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