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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9年4月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七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13: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大会主持人为董事长季伟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名,代表股份596,513,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48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514,463,409股,占公司股份总
82,049,7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93%。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名,代表股份219,766,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6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大会上作了《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内容详见2019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情况:同意561,806,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18%;反对34,701,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808,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21%;反对34,699,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审议《关于支付2018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807,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19%;反对34,700,9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四、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809,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22%;反对34,697,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67%;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五、审议《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810,8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25%;反对34,697,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67%;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5,064,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2095%;反对34,697,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88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808,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21%;反对34,699,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806,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18%;反对34,701,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5,059,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5.790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八、审议《关于支付2018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805,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15%;反对34,702,9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6%;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5,05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2069%;反对34,702,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90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九、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808,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21%;反对34,699,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5,061,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2084%;反对34,699,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89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十、审议《关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季伟、季维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967,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52%;反对34,699,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季伟、季维东、赵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5,845,745股,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5,066,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2107%;反对34,699,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季伟、季维东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959,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14%;反对34,701,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57%;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关联股东季伟、季维东、赵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5,845,745股,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5,05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2069%;反对34,701,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902%;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澍颖、童子骞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