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30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
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4月17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74人变更为540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7.33万股,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8.27万股变更为310.94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17.33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574名变更为54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8.27万股变更为310.94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