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6 号)的核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向 11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405,63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03 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77.0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944,852.7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9,055,124.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2]21009290069 号)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2023 年 8 月 21 日和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18 次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17 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综合考虑当前业务经营规划和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变更“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提升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目的地充电站项目的覆盖区域和建设数量,从而提升公司充电站运营规模。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目的地充电站 调整前 调整后
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 均胜群英 均悦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
实施地点 宁波、上海、杭州、苏州 宁波、上海、杭州、苏州、深圳、
南京、温州、嘉兴
建设规模 1,000 根交流充电桩(22kW) 17,750 根交流充电桩(7kW)
200 根直流充电桩(120kW)
募集资金投入方式 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 向实施主体出资
计划投资总额 6,170.00 万元 6,303.00 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5,713.00 万元 5,713.00 万元
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由募投项目“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均悦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群英均悦能
股份有限公司 33150199503600004122 0
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分行
上海均悦充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 387010100100282679 0 目的地充
南京均悦充新能 电站建设
源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 387010100100282822 0 项目
有限公司宁波
嘉兴均悦充新能 海曙支行
源科技有限公司 387010100100282430 0
苏州均悦充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 387010100100283003 0
杭州均悦充新能
源有限公司 387010100100282794 0
宁波群英均悦充
新能源科技有限 387010100100282555 0
公司
温州均悦充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 387010100100282312 0
深圳均悦充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 387010100100282948 0
公司将尽快把“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全部余额转入均悦能源设立的专户,以作为公司对均悦能源注册资本部分的实缴出资,并由均悦能源根据各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及进度分别对各城市子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或直接投资,该款项须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全部用于“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
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均悦能源(分别为甲方 1、甲方 2 ,甲方 1、2 或合称“甲方”)
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均悦能源及其子公司(分
别为甲方 1、甲方 2、甲方 3,甲方 1、2、3 合称“甲方”)分别和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或甲方 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或甲方 3)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
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或甲方 3)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或甲方 3)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晨、孙靖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宁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