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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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贝肯能源、发行人、公司、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贝肯科技 指 新疆贝肯石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贝肯凯什 指 贝肯能源凯什有限责任公司(伊朗KISH岛注册的子公司)
塔林公司 指 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迪马公司 指 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责任公司
荣昌公司 指 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
宏迈公司 指 克拉玛依市宏迈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油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海油 指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花旗、保荐人、主承指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销商
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指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930万股A股的行为
老股转让 指 本次发行中可能涉及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
报告期 指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元 指 人民币元(有特殊说明处除外)
A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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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承诺
陈平贵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陈平贵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陈平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在减持
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陈平贵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陈平贵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其作出的上述承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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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吴云义、曾建伟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此项
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4、发行人现任和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相侠、刘昕、孙千才、戴美琼、顾金明、吴伟平、白黎年、李青山、李绪民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1-2-5
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此项
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5、发行人现任和曾任监事张志强、柏福庆、杨伟、郭庆国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陈平贵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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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上述情形,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