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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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CHUANGXIN NEWMATERIALCO.,LTD.
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12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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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于
www.cninfo.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合益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因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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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有除权、
除息等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如果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所承诺的锁定期后
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2、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家族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李晓明、李晓华、马燕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家族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 本家族将在所承诺的锁定期后
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家族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股东上海国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完全
部发行人股票。
4、本公司股东合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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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5、本公司股东李子华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6、本公司股东许铭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
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公司股东丁泳、张勇、上海绿新、吴耀荣、田友珊、九和天诚、张虹、
张明等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明、李晓华、许铭、马伟华、王晓璐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
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数的 25%; 在其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
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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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公司监事黄江岚、杨跃、陈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
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
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一)公司股价稳定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
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将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
(2)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
知债权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时,公司可
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通
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发行人股票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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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
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
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
延或调整。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N 个交易日内) ,
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
年度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 30%。 如上述
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
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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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
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