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矿业”)共同成立子公司新疆宝顺新兴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新兴”)。宝顺新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宝地矿业出资 2,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天顺股份出资 2,4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该协议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公司签署完毕。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该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4.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其他投资主体情况
1.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邹艳平
(3)注册资本:60,000 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1 年 11 月 14 日
(5)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6)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 390 号深圳城大厦 15
楼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31825217N
(8)经营范围:岩石矿物测试;矿产开发及加工;房屋租赁;矿业投资;矿产品、钢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宝地矿业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10)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宝地矿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出资比例(%)
1 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8,200 47.000
2 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13,800 23.000
3 新疆海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6,000 10.000
4 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352.9412 3.922
5 徐思涵 2,200 3.667
6 新疆润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570.9352 2.618
7 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470.5883 2.451
企业
8 新疆润石投资有限公司 1,000 1.667
9 四川省中健博仁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1,000 1.667
10 宁波涌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840 1.400
11 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88.2353 0.980
12 姚学林 300 0.500
13 嘉兴宝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69.1 0.449
(有限合伙)
14 嘉兴宝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63 0.438
(有限合伙)
15 嘉兴宝地蕴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123.2 0.205
(有限合伙)
16 嘉兴甄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2 0.037
(有限合伙)
合 计 60,000 100%
三、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注册名称:新疆宝顺新兴供应链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市
3.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4.申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5.出资方式:本次对外投资各投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宝地矿业以自有资金出资 2,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天顺股份以自有资金出资 2,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注册资本
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为货币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 2,550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乙方:出资额为 2,450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2.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照新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新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出资时间:股东双方约定首次出资比例为各自认缴份额的 20%,各方投入新公司的首次出资均应自新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完毕之日起 10 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公司账户。其余份额实缴时间根据新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由股东商定并同比例出资,但最晚不超过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完毕之日起 2 年。
3.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新公司组织结构
(1)新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总经理。
(2)新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 3 名,乙方推荐 2 名,
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
(3)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乙方推荐人选。
(4)新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乙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为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1 名,由甲方推荐并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董事会聘任。
5.各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新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新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新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经新公司股东会按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新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新公司股东会按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新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6.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新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新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新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新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新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7.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1)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新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90 日内,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新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 90 日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新公司,供股东查阅。
(5)新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新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新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8)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后,也可以按其它比例分红。
(9)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10)新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1)新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8.合营期限
(1)新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各方应依法对新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9.其他事项
(1)新公司在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不得产生其他可能损害投资方利益或者对本次合作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确保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保
值增值。
(2)新公司经营过程中,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层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开展相关业务。
(3)新公司成立后,物流运输安全生产应列为核心工作之一,确保公司安全物流运输。
10.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缴付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未缴应缴出资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一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协议。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股东保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