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9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4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2024 年 1 月 3 日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和公告方式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部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任后,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本公司证券后六个月内禁止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禁止买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应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等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应依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处理。
对于证券交易所以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本制度规定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的,上述主体应当主动配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