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8-04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下午15:00—2018年5月25日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680号金皇酒店11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永贵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8,406,8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88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08,404,33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86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8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3%。
(5)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公司2017
1 年度监事会工作 208,406,834 100% 0 0% 0 0% 通过
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2 年度董事会工作 208,406,834 100% 0 0% 0 0% 通过
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7 208,406,834 100% 0 0% 0 0% 通过
年年度报告全文
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17
4 年度财务决算报 208,406,834 100% 0 0% 0 0% 通过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5 年度利润分配预 208,406,834 100% 0 0% 0 0% 通过
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6 2018年度审计机 208,406,834 100% 0 0% 0 0% 通过
构的议案》
《关于授权办理
7 相关融资事宜的 208,406,834 100% 0 0% 0 0% 通过
议案》
(二)、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名称 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公司2017
1 年度利润分配预 289,800 289,800 100% 0 0% 0 0%
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 2018年度审计机 289,800 289,800 100% 0 0% 0 0%
构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傅怡堃、向贝蓓;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