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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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CHENZHOU CITY JINGUI SILVER INDUSTRY CO.,LTD)
(住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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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5,876 万股
(含本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
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876万股;发行新股出
现超募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售股
份不超过3,432 万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10% 以
上股东未公开发售股份,控股股东关联方拟公开发售股份
不超过2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拟公开发售股份合计
不超过60万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
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因素。
3 、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
制: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
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
资金计划投入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
同时增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以保证:
(1 )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对
应的发行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
额。
(2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
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的25.01%。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3,432万股,
且本次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4)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
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最终发行价格协商共同确定。
4 、发行人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发售股
票意向进行了自愿申报。有发售股票意向的股东共 19名,
合计拟意向发售不超过3,432 万股。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总数不超过3,432 万股,若实际公开发售股份总数
低于3,432 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股
东的具体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某股东具体公开发售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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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该股东申报的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实际公开发售
股份总数÷3,432万股)(四舍五入,精确到1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新股发行价格与股东公开发售老股价格相同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 月17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23,496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其中A 股:不超过23,49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
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
邓向阳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
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等 6 名自然人
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
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发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
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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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贵、曹永德、汪
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
何静波承诺: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在所持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的,不影响上述所
有相关承诺的效力。所有未来新聘请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目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
股意向书中做出的承诺,否则公司将不予聘任。
5 、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益丰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
业、上海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沈阳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
让。
6 、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
上市流通或转让。
7 、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
3.038%的股份(5,352,56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
行人在2011 年11 月17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
于2010年11 月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
(3,524,00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
年11 月17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年11
月17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本公司其他 1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
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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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4年1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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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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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
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
等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
军、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