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3-04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兼副总经理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
及 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强军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 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张强军先生的母亲李淑怀女士于2023年4月7 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12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行 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交易方式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股数(股) 交易均价(元/ 交易金额
股) (元)
2023年4月7日 买入 2,000 3.50 7,000
集中竞价
2023年4月12日 卖出 2,000 3.54 7,080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李淑怀女士上述交易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
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交易均价—买入交易均价)*成交股数=(3.54-3.50)*2,000=80元,即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80元。
截至目前,李淑怀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强军先生及其母亲李淑怀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本次短线交易为李淑怀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是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张强军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
张强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李淑怀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张强军先生及其母亲李淑怀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
张强军先生的母亲李淑怀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
2023年5月15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8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张强军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