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 的立场 ,审慎 、负责 的态度 ,预 先对公 司第四 届董事 会第 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明华 张红艳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