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19-039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20 1,213,162,267 59.7023
网络参会 60 350,432,675 17.2455
合计 80 1,563,594,942 76.9478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4,138,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461%。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2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2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2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2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9,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3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9,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3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73,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17,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股东范先国持有股份88,582,677股,和奔流持有股份29,611,456股,杨民乐持有股份1,714,125股,常以立持有股份1,575,000股,申庆飞持有股份656,250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432,744,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7%;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5,42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26%;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股东范先国持有股份88,582,677股,和奔流持有股份29,611,456股,杨民乐持有股份1,714,125股,常以立持有股份1,575,000股,申庆飞持有股份656,250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432,744,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7%;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5,42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26%;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范先国持有股份88,582,677股,和奔流持有股份29,611,456股,杨民乐持有股份1,714,125股,常以立持有股份1,575,000股,申庆飞持有股份656,250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432,738,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2%;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5,42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97%;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4%;
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