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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飞龙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299
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耀志。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564.81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5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564.41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4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9.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耀志、孙耀忠、张明华、梁中华、张复生、李培才,监事摆向荣、董彬、陈玉印,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孙锋、李明黎,独立董事魏安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已向董事会请假。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杨子彬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4.800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反对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4.810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万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4.800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反对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4.800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反对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4.800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6%;反对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弃权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 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 0.010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4.800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反对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4.800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反对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杨子彬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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