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24-029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营业执照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修订”)。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24 年 5 月 24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公司根据最新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修订具体内容请见附件《<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7 日
附件: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条文对照表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销售:蔬菜制品(酱腌菜、其他蔬菜)、其他水产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
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普通货运;批发兼零售:预包 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食品进出口;食装食品、散装;以下经营范围限分公司经营:生产、加 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普通货物仓储工调味料;榨菜原料收购、仓储;企业生产产品出口**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核准内容为
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利。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付相同价额。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其发行在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 需。
动。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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