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1 目录 目录
注: 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 “《公司法》”指 2013 注: 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 “《公司法》”指
年 12 月 28 日修订后的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法》; “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3”指《香港联合交易所
3”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3; “香港上市
之附录 3;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3D ”指《香港联 规则附录 13D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3 中的 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3 中的第 D 部分; “香
第 D 部分;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4 ”指《香港联 港上市规则附录 14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4《企业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4《企业管治守
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章程指引》” 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章程指引》”
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及债权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到境
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
“《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 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或“《香
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 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
的函》(以下简称“《修改意见函》”)、《香港 程。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国务
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
“《批复》”)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3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中国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
4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于公司 之日起生效。
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 公
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5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 ……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公司可以发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公司可
行的普通股总股数为 1,437,478,880 股。本公司 以发行的普通股总股数为 2,017,167,779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37,478,880 股, 其中 股 。 本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 1,149,211,680 股, 占本 2,017,167,779 股,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公司股份总数的 79.95%;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1,613,593,699 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 288,267,200 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79.9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H
20.05%。 股 )403,574,080 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1%。
6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7,478,880 元。 2,017,167,779 元。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经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经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报国家有关主管
准, 依法定程序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机构批准, 依法定程序购回其发行在外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或 激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香港《公司收购、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或
(七)法律、行政法规、香港《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8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
在公司存在可赎回股份的情形下, 就公司有权购回 在公司存在可赎回股份的情形下, 就公司有权
可赎回股份而言, 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 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 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
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定, 如以招标方式 式购回, 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定,
购回, 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 如以招标方式购回, 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
出。 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后,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就 A 股而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A 股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 A 股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七)项情形的,应
当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转让或
者注销, 在注销的情况下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就 H 股而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