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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晨鑫: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8

*ST晨鑫: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ST晨鑫        公告编号:2022-006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
  保证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152,472,12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诉讼结果不会对
  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公司实际控制
  人最终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但
  最终实际影响须以最终司法处置情况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薛成标先生通知,薛成标先生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 1860 号】,原告响水县灌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宏贸易”)以响水县沪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归还完其股东借款为由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起诉上海吾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及贸易”)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晓琳,股东黄晓力,以及王大彬、薛成标、蒋利英、方文惠。
现该案一审【(2020)苏 09 民初 573 号】、二审【(2021)苏民终 1860 号】均
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2021 年 4 月 22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灌宏贸易诉吾及贸易、
王晓琳、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蒋利英、方文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1)吾及贸易、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清偿灌宏贸易 152,082,122 元及利息、律师费 390,000 元;

  2)王晓琳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吾及贸易、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债务中的 109,429,955 元及利息、律师费 280,000 元,向灌宏贸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蒋利英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对吾及贸易、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债务中的 42,652,166 元及利息、律师费 100,000 元,向灌宏贸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1 年 5 月吾及贸易、王晓琳、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因不服江苏省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 日立案。

  3、2022 年 2 月 17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情况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据灌宏贸易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递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并与 2021 年 8 月 4 日完成《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薛成标持有的公司 9,963
万股股份因上述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2021-042)。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控人薛成标先生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1860)号判决书后,对于法院在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及适用法律上均有异议,目前已经委托律师,准备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与实际控制人薛成标先生在资产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实际控制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 1860 号】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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