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单位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尤夫股份”)收到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的通知,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北京航天智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天智融”)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关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航天智融有条件受让苏州正悦持有的尤夫控股的1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9.8%的股权。并且,在尤夫控股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前,在满足协议约定条件下尤夫控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8,650,000股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航天智融行使。
为推进尤夫控股股权顺利过户,各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框架下设立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内各方重点完成如下工作:
(1)按照协议安排,尤夫控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8,650,000股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航天智融行使,航天智融取得尤夫股份实际控制权;
(2)因原间接控股股东单位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债务纠纷较为复杂,为降低其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利影响,苏州正悦以尤夫控股100%的股权设立信托主体,以保证过渡期内股权完整性及股权转让的可执行性;
(3)《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签署各方应按照《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处理公司或有债务重组工作,促使公司脱离诉讼及或有事项的困境。
本次权益变动前,尤夫控股为尤夫股份控股股东,尤夫股份实际控制人为颜静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尤夫股份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但尤夫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1.1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福茂
住所: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1.2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1.3北京航天智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8号楼103-31
1.4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福茂
住所:湖州市菱湖镇青龙桥
2、设立信托计划
2.1苏州正悦和中融信托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日内就标的股权设立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签署航天智融认可的信托文件,该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苏州正悦为信托计划下的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中融信托根据苏州正悦发出的委托人/受益人指令行事,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中融信托为信托计划下的受托人,苏州正悦应当将标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全部转让至中融信托名下,而中融信托应当根据信托文件持有及处分标的股权。
2.2苏州正悦和中融信托应当就设立信托计划事宜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信息披露等全部相关程序。
3、本次股权转让
3.2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总计为人民币2,500,000,000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价款”)。
3.3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应具有尤夫控股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财产分配权等。除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外,基于标的股权的一切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由航天智融享有和承担。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4.1航天智融应按照以下约定分两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1.1在本第4.1.1条第(1)项至第(17)项列明的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航天智融全部或部分豁免后5个工作日内中的某一日(以下简称“预付款支付日”),航天智融应当向中融信托与航天智融共同以航天智融名义设立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中的人民币100,000,000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预付款(以下简称“预付款”),未来就共管账户所有操作需要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且在取得双方在开户行的预留印鉴的前提下共同进行:
(1)苏州正悦、中融信托、航天智融和尤夫控股已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签署了本协议以及为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需要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其附件和信托文件);
(2)截至预付款支付日,除上市公司已经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外,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和尤夫控股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并且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航天智融认可的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除非经过航天智融同意,信托文件不应进行修改,并且其项下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4)苏州正悦和中融信托已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规定设立信托计划,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完成与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标的股权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信息披露
(5)苏州正悦已促成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融信托、尤夫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已就尤夫控股和/上市公司和/或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目前存在的潜在债务困局签署令航天智融满意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其项下定义的交易文件(以下简称“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并已经完成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义务,并且该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内容未受到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质疑或虽受到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质疑但已得到解决;截至预付款支付日,不存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无效、被解除或终止、不可执行或者其项下的任何一方违反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情形(但如颜静刚存在违反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情形,但上海垚阔提供受影响方合理认可的保障措施,保证受影响方不会遭受任何损失的或经合理判断,颜静刚的违约行为不会对受影响方造成实质性损失的除外);
(6)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已就其对尤夫控股和/或集团公司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担保问题被相关债权人主张债权,因信息披露问题、立案调查问题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及被中小投资者要求索赔)出具兜底赔偿的承诺函;
(7)苏州正悦和中融信托已就消除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作出安排,且实际控制人消除对上市公司损害的安排已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豁免原实际控制人在36个月内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9)航天智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10)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及尤夫控股已就本股权转让通过或取得适当的内部审议及外部的授权、许可、批准、备案以及所有相关的第三方同意;
(11)苏州正悦已促成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第三方联合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该承诺函的内容应当经过
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形;
(13)截至预付款支付日,除上市公司已经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可能对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尤夫控股和/或集团公司以及本次股权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4)截至预付款支付日,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均未制定、颁布、实施或通过会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不合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禁止本次股权转让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规则、指引或命令;
(15)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和尤夫控股已适当履行并遵守本协议及其它交易文件中包含的、要求其在预付款支付至共管账户时或支付至共管账户前必须履行或遵守的所有约定、义务和条件;
(16)实际控制人承诺为苏州正悦和中融信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已签署担保函;
(17)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和尤夫控股已向航天智融出具上述先决条件(除航天智融豁免的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4.1.2在本第4.1.2条第(1)项至第(17)项列明的下述先决条件同时满足或被航天智融全部或部分豁免后5个工作日内中的某一日(以下简称“剩余价款支付日”),航天智融应当与中融信托共同指示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向中融信托指定的且由航天智融认可的银行账户划转预付款,且航天智融应当同时向中融信托指定的且由航天智融认可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400,000,000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
(1)截至剩余价款支付日,除上市公司已经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事项外,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和尤夫控股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并且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未导致且根据合理预期不会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不合法,亦未限制或禁止且根据合理预期不会限制或禁止本次股权转让或对本次股权转让、尤夫控股或者集团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上市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令上市公司解除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或其他航天智融认可的财务专项意见;
(6)关于上市公司被解除特别处理(ST)和退市风险警示(*ST)标识的相关事项,本协议签约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7)尤夫控股已就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完成减少注册资本的全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及工商变更登记);
(8)信托计划依据信托文件有效存续,除非经过航天智融同意,信托文件不应进行修改,并且其项下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9)非经航天智融同意,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未经修改;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不存在无效、被解除或终止、不可执行或者其项下的任何一方违反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情形(但如颜静刚存在违反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情形,但上海垚阔提供受影响方合理认可的保障措施,保证受影响方不会遭受任何损失的或经合理判断,颜静刚的违约行为不会对受影响方造成实质性损失的除外);
(10)不存在尤夫控股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形;
(11)上市公司已就2016年11月3日及2017年12月4日其受让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收购”)事宜已向周发章支付完毕与智航新能源收购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提供与智航新能源收购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支付划转凭证等文件;
(12)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
(13)本协议第5.4条及第5.5条项下的交接手续已经完成;
(15)截至剩余价款支付日,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均未制定、颁布、实施或通过会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不合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禁止本次股权转让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规则、指引或命令;
(16)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和尤夫控股已适当履行并遵守本协议及其它交易文件中包含的、要求其在剩余价款支付时或支付前必须履行或遵守的所有约定、义务和条件;
(17)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和尤夫控股已向航天智融出具上述先决条件(除航天智融豁免的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4.1.3苏州正悦和中融信托应确保股权转让价款应当用于航天智融认可的用途。
5、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和交接手续
5.1在本协议第4.1.2条第(2)项至第(11)项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航天智融全部或部分豁免之日当日,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和尤夫控股应当向航天智融出具该等先决条件(除航天智融豁免的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在收到航天智融的书面指示(“工商变更指示”)后,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应当确保其或其关联方提名的尤夫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尤夫控股提出辞职,并确保航天智融提名的候选人被选举或聘任为尤夫控股的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苏州正悦、中融信托和尤夫控股应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的变更登记/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