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久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发行人”)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9号
乙方:王春久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昌平胡同27号
鉴于: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王春久、杨宁恩、丛强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信创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10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因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作相应调整,并达成本补充合同如下:
一、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第二条第一款:
“1、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208,329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认购人将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0,381,944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现调整为:
“1、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75,306,479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认购人将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7,571,512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二、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第七条第一款:
“1、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发行人支付人民币900万元作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金。乙方支付认购款并验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该等定金返还给乙方,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现调整为:
“1、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发行人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作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金。乙方支付认购款并验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定金返还给乙方,并支付自乙方向甲方缴纳定金之日起至定金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三、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系《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延续和补充,若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王春久《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甲方: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王春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年月日
杨宁恩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发行人”)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9号
乙方:杨宁恩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包家村环城北路219弄85号
鉴于: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王春久、杨宁恩、丛强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信创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10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因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作相应调整,并达成本补充合同如下:
一、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第二条第一款:
“1、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208,329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认购人将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23,263,888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现调整为:
“1、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75,306,479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认购人将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3,454,758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二、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第七条第一款:
“1、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发行人支付人民币700万元作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金。乙方支付认购款并验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该等定金返还给乙方,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现调整为:
“1、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发行人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作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金。乙方支付认购款并验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定金返还给乙方,并支付自乙方向甲方缴纳定金之日起至定金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三、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系《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延续和补充,若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杨宁恩《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甲方: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杨宁恩(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发行人”)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9号
乙方: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鸿翼”)
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916
鉴于: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王春久、杨宁恩、丛强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信创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10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因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作相应调整,并达成本补充合同如下:
一、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第二条第一款:
“1、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208,329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鸿诺投资拟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20,225,694股。(该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尚未设立,鸿诺投资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前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更早时间完成设立登记工作。)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现调整为:
“1、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75,306,479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横琴鸿翼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1,697,607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二、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第七条第一款:
“1、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发行人支付人民币600万元作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金。乙方支付认购款并验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定金返还给乙方,并支付自乙方向甲方缴纳定金之日起至定金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现调整为:
“1、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发行人支付人民币350万元作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金。乙方支付认购款并验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定金返还给乙方,并支付自乙方向甲方缴纳定金之日起至定金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三、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系《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延续和补充,若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之签章页)
甲方: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年月日
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发行人”)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9号
乙方: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集团”)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9号
鉴于: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王春久、杨宁恩、丛强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信创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10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因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