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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纶: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0

ST新纶: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41        证券简称:ST 新纶        公告编号:2024-069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新纶;证券代码:00234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的
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3、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4、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65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新纶

  3、证券代码:002341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2024 年 6 月 4 日至2024 年 7 月 2 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
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7 条的规定以及本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第 9.6.10 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你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
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公司在摘牌前,将与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任该机构担任主办券商,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目前确定主办券商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公司将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5 栋 5 层


  3、联系电话:0755-26993058

  4、电子邮箱:ir@xinlun.com.cn

    五、公司摘牌相关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第
9.6.10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六、其他重要事项

  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七、备查文件

  《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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