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鉴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28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358名变更为34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97.28万股变更为595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符合《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均与公司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18年4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345名激励对象授予5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