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2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含3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55.00元/股,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
式累计回购股份 6,779,6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1%,回购成交的最高
价为 46.81 元/股,最低价为 40.4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00,057,977.88 元(不含
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资金总额下限,未超过资金总额上限。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