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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东方园林: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0-04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赵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27,217,8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22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4,587,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0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 128 人,代表股份 1,331,805,644 股,占
总股本的 49.593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 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1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84,8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0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其中议案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议案6至8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588,7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5%;反对票为 2,160,5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弃权票为 56,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2、审议通过《2019 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494,8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票为 2,254,4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3%;弃权票为 56,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3、审议通过《2019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494,8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票为 2,244,5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5%;弃权票为 66,2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4、审议通过《2019 年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494,8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票为 2,244,5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5%;弃权票为 66,2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580,7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9%;反对票为 2,143,5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0%;弃权票为 81,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366,7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反对票为 2,412,5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2%;弃权票为 26,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2,945,946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083%;反对股数为 2,412,574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032%;弃权股数为 26,3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712,8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9%;反对票为 2,036,4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9%;弃权票为 56,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3,292,046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57%;反对股数为 2,036,474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188%;弃权股数为 56,3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5%。

    8、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366,4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反对票为 2,382,8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9%;弃权票为 56,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2,945,646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028%;反对股数为 2,382,874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517%;弃权股数为 56,3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680,2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4%;反对票为 2,069,0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4%;弃权票为 56,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104,6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2%;反对票为 2,662,6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9%;弃权票为 38,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805,644 票。同意票为1,329,498,3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反对票为 2,250,97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弃权票为 56,3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汤士永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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