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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6月2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9日至6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一层梧桐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联席总裁赵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5,352,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12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5,042,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7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74人,代表股份1,200,394,576股,占总股本的44.699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7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088,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1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议案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议案6-9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200,040,7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票为265,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票为88,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2、审议通过《2018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200,045,9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票为262,7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票为85,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200,041,9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票为264,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票为88,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4、审议通过《2018年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200,043,4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票为265,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票为85,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5、审议通过《2018年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200,043,2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票为269,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票为82,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200,011,7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票为354,8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票为28,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7,706,053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76%;反对股数为354,8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3%;弃权股数为28,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200,033,0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票为325,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弃权票为35,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7,727,353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09%;反对股数为325,6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3%;弃权股数为35,9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8%。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199,987,4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票为341,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票为65,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7,681,753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71%;反对股数为341,5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9%;弃权股数为65,6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0%。

    9、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198,016,6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9%;反对票为2,308,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弃权票为6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5,710,953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28%;反对股数为2,308,5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提供并分配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394,576票。同意票为1,197,166,21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反对票为3,165,46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7%;弃权票为62,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分别就2018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18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等方面作了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全文刊载于2019年4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汤士永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